为认真做好长沙市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1〕1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发〔2023〕31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有关工作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53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稳步推进我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和高中教育协调健康发展,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阳光招生。
二、考试与评价
(一)学业评价
1. 书面考试
(1)考试科目及分值
初三年级的书面考试科目为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00分,含听力20分)、道德与法治(卷面分100分)、历史(卷面分100分)、物理(卷面分100分)、化学(卷面分100分)。
初二年级书面考试科目为生物学、地理(卷面分各100分)。
(2)考试时间
(3)考试形式
继续实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考试“两考合一”,考试结果“一考多用”,避免多次考试,切实减轻学生负担。道德与法治、历史和地理三科实行开卷考试,其它各科实行闭卷考试。物理和化学科目、道德与法治和历史科目均采用合堂分卷考试方式,即两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合并,考生连续答题,考务组织按照一堂考试的实施程序进行安排。
书面考试科目的试卷和答卷按照网上阅卷的标准印制。
听障学生的英语听力科目可实行免考。听力残疾鉴定为四级及以上的听障学生,即500Hz、1000Hz、20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较好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的听障学生,可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前申请免试英语听力。符合英语听力免试条件的听障学生要求参加英语听力考试,可向学校申请备案,由学校向区县(市)教育考试中心(招考办)申请在考试中使用助听设备。区县(市)教育考试中心(招考办)汇总学校申请表后报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考试院在编排考场时根据情况就近安放播音设备。言语残疾学生的语文口语交际考查和英语口语考查参照听力科目免考方案执行。
(4)成绩呈现方式
初三年级和初二年级考试科目成绩均以分数形式呈现。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我市高中招生录取综合总分为700分;其中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00分,道德与法治60分(卷面分100分,折合为60分),历史60分(卷面分100分,折合为60分),物理70分(卷面分100分,折合为70分),化学50分(卷面分100分,折合为50分),生物学40分(卷面分100分,折合为40分),地理40分(卷面分100分,折合为40分),体育与健康40分。
听障考生申请免试听力的英语听力成绩按照其英语非听力部分得分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免试听力学生英语听力成绩=英语听力部分总分×﹙非听力部分得分÷非听力部分总分﹚。
2. 学科考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22〕58号)等文件精神,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设定的全部科目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坚持全开全学、全科开考,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达到合格要求,确保初中教育基本质量。
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艺术和实践课程实施,强化音乐、美术和实验操作考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科考查包括艺术(音乐、美术)考查、语文口语交际考查,英语口语考查,实验操作考查、信息科技考查、劳动和综合实践活动考查等,各项学科考查成绩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依据,按A、B、C、D四个等级进行评定。其中语文口语交际考查和英语口语考查成绩作为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维度评价的依据之一;实验操作(含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信息科技、劳动和综合实践活动考查成绩作为综合素质评价“劳动与社会实践”维度评价的依据之一;艺术考查成绩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艺术素养”维度评价的依据之一;体育与健康平时成绩、出勤情况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情况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身心健康”维度评价的依据之一。
实验操作考查,采取全市统一插标与学校自行组织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语文口语交际考查、英语口语考查以及艺术考查,采取人机对话模式,按照“统一组考、人人必测”的方式进行。信息科技、劳动和综合实践活动考查由学校统一组织。
3. 成绩管理
初中学业水平书面考试、学科考查成绩均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实行网络化管理。初中学校要将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学科考查成绩导入长沙市综合素质评价系统。
4. 命题管理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长沙市按全省统一要求单独组织中考命题。
(1)命题原则
依据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优化命题导向,关注核心素养,突出考查基本思想和基本方法,突出考查主干知识和核心能力,注重试题素材与生活实践的紧密结合,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和人文精神,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终身发展。
(2)命题要求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强调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义务教育阶段必须掌握的内容,加强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查和引导,优化情境设计,增强试题开放性、灵活性,充分发挥命题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引导减少死记硬背和“机械刷题”现象。严格依据课程标准命题,严禁超标命题,严禁与奥赛内容挂钩,不出偏题、怪题,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建立并不断充实以教研员和骨干教师组成的长沙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专家库,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命题教师在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下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所有命题人员必须签订诚信承诺书和命题保密协议,进一步完善命题、审题、制卷、评卷等各个环节工作制度,确保考试质量,杜绝差错。
5. 考试管理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由市教育局负责,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具体实施。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命题原则、考试标准及内容形式等由基础教育处牵头。试卷命题、评卷标准与质量、试卷评析与反馈等由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基础教育处把关。命题点管理、试卷印刷、考务实施、安全保密、扫描评卷等相关考务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并承担区县(市)考试组考的协调工作。
(二)综合素质评价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文件精神,坚持“五育”并举,坚持正确的评价导向,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1. 评价内容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要求,全市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五个维度对学生进行评定。
2. 评价实施
市教育局统一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文件,包括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方式、评价程序、评价标准和有关要求等,统一组织抽样评价,进一步加强综合素质评价的过程管理和结果监督。学校结合实际,完善指标体系,规范评价过程,及时指导做好学生过程性资料的收集和遴选,利用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和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实时记录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状况。结合全市抽样评价结果,通过自评、互评、师评等综合确定毕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
3. 结果使用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五个维度分项以A、B、C、D四个等级形式呈现,作为初中毕业和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综合素质评价实证材料作假者,记入其初中毕业生诚信档案,并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直接降等处理。
三、毕业及升学
(一)初中毕业
1. 毕业标准
取得我市正式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统一参加全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达到以下标准准予毕业,颁发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初中毕业证书:
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总成绩达到总分60%或以上;
②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各维度达到C等或以上。
2. 补考
初中毕业生书面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由毕业学校组织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不能作为高中录取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未达到C等的学生,学校可安排补测或充实其实证材料。补考达到上述毕业标准者,可颁发初中毕业证书。
(二)高中招生录取
1. 组织实施
高中阶段学校通过统一信息化平台进行录取,提供高中阶段学校公平、公正、规范的招生环境,维护学校、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初中毕业生的合理分流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城区高中招生录取由市教育局中招办负责组织实施,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市的高中招生录取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市教育局中招办相关方案组织实施。
2. 计划下达
城区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市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各县(市)教育局下达。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局统筹审定后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招生计划要符合国家对高中阶段普职分流的总体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将不低于60%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
3. 录取依据
高中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是:考生的学业水平综合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以及享受政策性优惠的情况。
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按照学生填报志愿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结合学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状况择优录取。具体录取规则为:
(1)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入围。
(2)比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成绩。
(3)综合成绩相同时,再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结果。
4. 多样化招生政策
普通高中学校除划线招生外,还实行指标生、特长生、推荐生等多样化招生政策,促进高中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1)指标生:将区域内优质普通高中学校不低于60%的招生计划作为指标生计划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标生录取实行最低分数线控制,按照考生所报指标生志愿分校择优录取。
(2)特长生:在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资格范围内,对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特长生招生计划,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按标准录取。
(3)推荐生: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对平时综合素质特别优秀,但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造成学业水平考试未能正常完成或成绩有明显失误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可依据学生所在初中学校至少两名资深教师提交的推荐信以及核实情况等资料,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内由招生学校破格录取。
职业院校(含五年制高职高专、高职高专中职部、城区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根据专业发展和就业岗位需求,对考生专业素质有特殊要求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后予以公告,可在招生录取前进行相关面试、体检或术科测试,进入学生档案,不得另行组织文化考试。面试、体检或术科测试等成绩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一起作为职业院校的招生录取依据。
5. 规范优待加分项目
根据教育部规范加分的有关要求,学生的相关特长和突出表现等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减少和规范高中学校招生优惠加分项目,严格控制加分分值,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保留以下政策优待项目(如果出现同时享有多项优待,取最高优待项目,不重复计算):
(1)烈士子女;
(2)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人民警察一级至二级英模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
(4)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
(5)少数民族考生(2024年继续保留,后期根据有关政策,参照高考教育优待办法适时调整);
(6)符合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子女。
其中,(1)(2)烈士子女、军人子女按照市警备区、市教育局联合制定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执行;(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人民警察一级至二级英模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参照军人子女予以优待;(4)(5)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及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参与录取;(6)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印发〈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执行。
四、保障措施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必须通过规范程序和制度创新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市和区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公示、诚信、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杜绝招生腐败现象,全面推进阳光招生。
(一)公示制度
提前向社会公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评价结果使用,高中招生录取办法以及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等。通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诚信制度
加强诚信教育,完善初中毕业生学业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对于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证明或综合素质评价实证材料作假者,按规定进行相关处理。对于参与命题、评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签定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采取奖惩措施,督促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三)监督制度
市、区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学业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等工作进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在学业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现象和行为,可向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市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0731-84899756,基础教育处0731-84899710,民办教育处0731-84899715,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处0731-84899713。
(四)责任追究制度
市教育局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评价、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控。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一把手”负责制,将招生工作纳入对区县(市)和学校的绩效考核。校长和纪委书记均为第一责任人,如有违规行为,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学校主要领导、纪委书记、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个人年终考核降等直至追究行政责任。对学校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终考核降等处理。
五、其它事项
(一)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二)本方案由长沙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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